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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区2023小学入学政策

作者:小蝶 时间:2023-05-12 来源: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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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区2023小学入学政策

公办小学招生

第五条 招生对象。

广州越秀区2023小学入学政策

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小学阶段的招生对 象为 6 周岁以上儿童。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当年 8 月 31 日(含本日)前年满 6 周岁的儿童(以下称“适龄儿童”),不 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应当入学 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六条 招生地段。

各小学需及时将服务地段内拆迁、变更、 新增的门牌报区教育局,以区教育局核准的服务地段为准,各 校进行认真核对、确认无误无漏后对外公布。

第七条 入学程序。

继续实行网上报名,本市适龄儿童的父 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原则上于当年具体公布时间登录“广州市 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填写报名信息。适龄儿童的家庭不 具备网上报名条件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在报名时段 内前往地段小学现场提出申请,地段小学必须设专人提供网上 报名服务接受报名。登记生效后,经学校审核、区教育行政部 门确认,适龄儿童获得录取资格。各小学按照区教育行政部门 统一安排组织新生注册。 本区户籍适龄儿童确因疾病、出国等特殊原因逾期未报名 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于当年 8 月下旬向区教育行政 部门递交补报名申请,补报名者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 位。 

第八条 学位安排。

坚持以“实际居住地为依据、人户一致” 的原则安排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入读对口地段小学。“人户一致” 是指,适龄儿童户籍和实际居住地一致,该地址在全市统一正 式报名时没有在越秀对口小学在读 1–5 年级的学生(同一父母 或祖辈的适龄儿童除外),并同时符合以下的条件之一:

1.适龄儿童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名下的 完全房产地址一致;若该完全房产在 2015 年 4 月 15 日(含本 日)后购买、建筑面积不足 30 平方米的,并为其在广州市内的 唯一居住地(适龄儿童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没有单位分房、 自购房、租房等)。

2.适龄儿童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名下的 不完全房产地址一致,且为其在广州市内的唯一居住地。

3.适龄儿童与其父母的户籍和实际居住地均在祖辈(直系亲 属)家,且为其在广州市内的唯一居住地。

4.适龄儿童户籍在其父母租住的房管局或本单位产权房内, 且为其在广州市内的唯一居住地。 

(一)具备越秀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入学 具有越秀区户籍的适龄儿童,根据其居住地实际情况(父 母完全/不完全房产住户、随祖辈居住户、随非直系亲属住户、 租住户、集体户、拆迁户等),采取对口或统筹安排入读越秀区 公办小学。符合条件的中重度特殊儿童,可申请入读区内特殊 学校。符合延缓入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可申请办理延缓入读手 续。 

(二)具备广州市非越秀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入学 具有广州市但非越秀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 定监护人为承租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统筹入读越 秀区公办小学: 1.以越秀区租赁房屋作为唯一居住地、在广州市内没有房产 或其他居住地; 2.在报名当年 4 月 30 日前(含本日)已租住满一年(以登 记备案单位审核时间为准),且租期至少在当年 4 月 30 日后满 两年(以登记备案租赁限期时间为准); 3.在全市统一正式报名时,该住宅单元没有小孩在越秀区小 学登记就读 1-5 年级。 

(三)非广州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入学

1.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学生条件的适龄儿 童,参照越秀区户籍适龄儿童学位安排的相关规定执行。 

2.来穗人员(非港澳台)随迁子女入学 符合申请保障性入学或积分制入学条件的来穗人员随迁子 女,可申请统筹入读越秀区公办小学一年级。其中,积分制按 照“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核定为准,学位 数量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数和上级文件要求的比例而定。

3.港澳居民子女(或持证的适龄少年)入学 适龄儿童父母已办理《港澳居民居住证》,在广州市有合法 稳定工作,并在越秀区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已连续居住满一年; 或仅适龄儿童已办理《港澳居民居住证》,其监护人一方具有越 秀区户籍,在广州市有合法稳定工作,并在越秀区有合法稳定 住所且已连续居住满一年,均可申请统筹入读越秀区公办小学 一年级。 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朝天小 学继续试点开设“港澳子弟班”,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居 民随迁子女可申请报读。

民办学校招生

第十二条 招生范围和计划。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不得 跨区招生,属地区生源的界定依据为:

穗籍学生,以其户籍, 或其小学毕业学籍界定属地区;非穗籍学生,以其本人或父母 (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其中一方的《广东省居住证》(或具同等 功能和效力的其他有效证件)地址,或其小学毕业学籍界定属 地区。有寄宿条件且确有跨区招生需求的民办学校,其跨区招 生计划由越秀区教育局初核后报市教育局核准,跨区招生计划 不超过总计划的 50%,面向市内外区招生。

第十三条 招生信息发布。

民办学校招生方案应包括学校名 称、学校地址、收费标准、招生计划、招生区域、住宿情况、 咨询方式等内容。民办学校招生方案应向区教育局报告,并向 社会公布,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十四条 网上信息采集和填报志愿。 

(一)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报 名时间内登录“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完成报名 信息采集工作。 

(二)报名系统根据民办学校招生区域、学生有关信息(包 括学籍、户籍地址、居住证地址等信息)自动匹配符合条件的 区和学校。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选定其中一个 区填报志愿,从本区学校和有跨区招生计划的非本区学校中, 选择填报 1 至 2 个平行志愿。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的学生家庭, 可向拟报名的民办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提供网上报名服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报名时应充分了解民 办学校办学条件、收费标准等情况。 

第十五条 电脑派位和录取。 

(一)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实行 直接录取。民办学校在“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向 拟录取的新生发出预录取通知,报名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 护人收到预录取通知后完成网上确认程序,民办学校直接确认 录取名单。 

(二)报名人数大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实行电脑派 位录取。现场电脑派位在纪检人员、新闻媒体、公证机构、民 办学校负责人、家长代表等人员的共同监督下,由越秀区教育 局公开进行。 

(三)电脑派位的录取人数按越秀区教育局公布的电脑派 位计划数执行。电脑派位结束后,现场对派位结果进行公证, 并经越秀区教育局和民办学校负责人共同在《越秀区民办义务 教育学校招生电脑随机派位结果学生花名册》上签字确认后, 按要求向广州市教育局反馈电脑派位结果以供查询。 

第十六条 网上确认和现场注册。

越秀区教育局将按照公布 的录取名单审核民办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并由民办学校在规定 时间内向在“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确认录取的学 生发放,学生持录取通知书按要求到民办学校办理现场注册手 续。逾期未注册的学生视为放弃录取资格。对于已被民办学校 录取但自愿放弃民办学校学位的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由越 秀区教育局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义务教育公办学位。 

第十七条 补录。

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由学校按照免试入学原则组织补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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